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6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台幣15,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