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高雄縣茂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