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490號、第24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3人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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