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67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李雅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扶養費,曾聲請對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原名李雅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