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315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被告 黎子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934元,及其中新臺幣52,289元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