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187號聲請人 沈緯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柏翔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正確附表,該裁定於104年8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