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月19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4月14日裁定自同年4月1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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