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原告與被告 郭献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