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6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聖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
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