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65號抗告人 李麗珠 (原姓名: 盧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盧宇昇 相對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1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吳育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