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72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0案8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瑋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