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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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86號原告NGUYENTHIHUYEN(中文: 阮氏嫺 )
DUNGTHILOAN(中文: 楊氏鑾 )NGUYENTHIDAN(中文: 阮氏芢 )PHAMTHIPHOUNG(中文: 范氏芳 )TRENTHITHUHANG(中文: 陳氏秋恆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29日所為之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柒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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