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雲鳳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5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24.84%。││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68000元。││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613430│32.56│2116│││限公司││││├──┼───────────┼─────┼───┼───────┤│2│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65452│8.78│571│││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95262│15.67│1019│││限公司││││├──┼───────────┼─────┼───┼───────┤│4│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84893│9.81│638│││公司││││├──┼───────────┼─────┼───┼───────┤│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50618│7.99│520│││限公司││││├──┼───────────┼─────┼───┼───────┤│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70302│19.65│1277│││司││││├──┼───────────┼─────┼───┼───────┤│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4187│5.53│359│││司││││├──┼───────────┼─────┼───┼───────┤│總計││0000000│100│6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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