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朱三元 訴訟代理人 朱乾龍 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謝秀菊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林俊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即反訴被告朱三元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3條另規定: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朱三元已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雖然朱三元生前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惟本件應由何人承受原告即反訴被告朱三元之承受訴訟人,現尚屬不明。為保障朱三元繼承人之訴訟權益,於朱三元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