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柏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核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800,000元,應徵裁判費87,6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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