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13號原告 陳荐博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洳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6月8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054230號撤銷假釋函文,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對於法務部民國109年6月8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0號撤銷假釋函文之處分,表示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惟查,本件原告現經士林地檢署發布通緝中,並未在監,而先前於原告假釋期間之執行保護管束地為苗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有其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附本院卷),並業據被告具狀陳明(見本院卷第55頁),則原告稱其(日後)發監監獄為臺北監獄而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一節,容有誤解;從而,依據首揭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向執行保護管束地之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亦即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