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陳奕臻 被告 莊勝 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1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被告經合法通知,在監具狀明確表示不願出庭辯論,有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故本院未予提解到庭進行辯論,附此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間與原告相識時並不具醫師資格,且其與訴外人 荊怡瑄 之婚姻關係尚持續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原告佯稱係成大醫院之醫師,且已離婚,並在臺南市○區○○路○○○號3樓開設心理諮商室,使原告陷於錯誤自104年12月25日其交往。嗣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被告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以下簡稱系爭合庫帳戶)。嗣被告於107年7月間突與原告疏離,原告始知受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起訴時因計算錯誤,請求金額誤載為1,086,800元,已於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更正)。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0號判決判處被告「 莊勝傑 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一、編號三、編號四所載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共1,148,000元之損害,業如上述,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1,148,000元,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1,148,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欺所得│├──┼────┼───────────────┼─────┤│1│105年1月│莊勝傑(被告)先向陳奕臻(原告│200,000元│││8日某時│)佯稱其係醫院之身心科醫師,且│││││在臺南市○區○○路○○○號3樓開設│││││心理諮商室,並已與荊怡瑄離婚云│││││云,博得陳奕臻之好感與信任,雙│││││方於104年12月25日開始交往後,│││││再於左列時間,向陳奕臻佯稱:為│││││應陳奕臻之要求,出示其單身之證│││││明,於前往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途中發生車禍,需支付修車費用20│││││餘萬元云云,要求陳奕臻幫忙負擔│││││20萬元,致陳奕臻陷於錯誤,因而│││││於105年1月12日匯款20萬元至莊勝│││││傑之系爭合庫銀行帳戶內。││├──┼────┼───────────────┼─────┤│2│105年3月│莊勝傑向陳奕臻佯稱其與學弟 陳建 │850,000元│││間之105│璋醫師在中國大陸上海合資開設「││││年3月8日│ 臻麗 醫美診所」,尚缺資金85萬元││││前某時│云云,邀約陳奕臻投資,致陳奕臻│││││陷於錯誤,因而於105年3月8日匯│││││款85萬元至莊勝傑之系爭合庫銀行│││││帳戶內。││├──┼────┼───────────────┼─────┤│3│105年7月│莊勝傑向陳奕臻佯稱其開設之「庭│68,000元│││間之105│聆心語」心理諮商室(址設臺南市00
000000○○○區○○路○○○號3樓)為其上開臻││││前某時│麗醫美診所之分部,尚未支付該諮│││││商室冷氣裝設費用予廠商,惟當時│││││其人在上海,身上所有金錢均已兌│││││換成人民幣而無法匯款云云,要求│││││身為股東之陳奕臻代為墊付,致陳│││││奕臻陷於錯誤,因而於105年7月7│││││日匯款6萬8,000元至莊勝傑之系爭│││││合庫銀行帳戶內。││├──┼────┼───────────────┼─────┤│4│105年12│莊勝傑向陳奕臻佯稱上開臻麗醫美│30,000元│││月22日某│診所尚積欠員工薪水3萬元云云,││││時│要求身為股東之陳奕臻代為墊付,│││││致陳奕臻陷於錯誤,因而於105年│││││12月22日匯款3萬元至莊勝傑之系│││││爭合庫銀行帳戶內。││├──┴────┴───────────────┴─────┤│共計:1,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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