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六七號
檢察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鍾明煌
男四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即鍾明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