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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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民國五
住金門縣金居台東縣台國民身分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已確定(詳如附表),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李炫德法官紀文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