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
檢察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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