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858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