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夆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劼利企業有│玉山銀行樹│103年5月15日│456,810元│BA0000000││││限公司黃│林分行│││││││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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