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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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楊秀儀 被告 林淑惠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