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原告 朱淑淵 被告 余家菡
鄒潁芙 (原名 鄒心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邱于真
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