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 律師被告 沈振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振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林柔孜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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