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0號原告 陳光輝 被告 詹宸翔
魏綱邑 薛念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訴請被告 謝少甫 賠償部分,因兩造已於訴訟上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被告謝少甫已脫離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自毋庸再將原告訴請被告謝少甫賠償部分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洪甯雅
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