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 尹律師被告 鄧福鈞
陳鈺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鄧福鈞、陳鈺樹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判決被告鄧福鈞、陳鈺樹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林柔孜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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