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明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君忠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8,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