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2號
原 告 米蘭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訴訟代理人 陳威豪
高鳳玉
被 告 呂芳棋
訴訟代理人 許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