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陳正雄
被   告  陳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就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建物)存有借名登記關係,
今已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為因不動產涉訟,且該不動產位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父子關係,原告於民國82、83年間購買坐
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
,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下稱系爭土地),
及其上之系爭建物,系爭土地登記予原告名下,而系爭建物
自購買迄今均由原告使用,並由原告繳納房屋貸款、水電費
、房屋稅等費用,是系爭建物確係原告所有,而購買系爭建
物當時被告剛畢業、正在當兵,並無資力可購買系爭建物,
惟被告已屆適婚年齡,為讓被告晉身為有殼蝸牛才能順利成
家,故兩造口頭同意將系爭建物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嗣被
告於89年間與越南籍人士 阮氏秋翠 結婚,故原告於91年間即
向被告口頭終止借名登記,欲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名
下,惟被告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登記謄本
、繳納房貸明細、本金及利息收回記錄表、存摺、系爭建
物權狀、水電費繳費收據等件為證,並有被告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按「借名登記」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
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
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
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
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就系爭建物成立
借名登記契約,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將系爭建
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起訴狀繕本業經合法送達於被
告,足認原告已有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
且上開意思表示並已到達被告,則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業
已終止,堪予認定。
(二)按除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
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外,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
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是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
分登記後,在未為塗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
利有關之新登記,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
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假
扣押系爭建物,經本院以91年執全字第2069號函請地政機
關辦理假扣押登記在案,有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佐。
是依前開說明,縱認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業經原告合法
終止,被告有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
,惟在執行法院塗銷系爭建物假扣押登記前,登記機關應
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被告就系爭建物喪失處分權
能,處於給付不能狀態,法院亦不得為命被告移轉系爭建
物所有權登記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
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
┌──┬──┬──────────┬──────┬──────┐
│編號│財產│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種類││(平方公尺)││
├──┼──┼──────────┼──────┼──────┤
│1│建物│彰化縣彰化市○○○段│層次面積:│1/1│
│││西勢子小段5554建號(│75.55││
│││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附屬建物:││
│││市○○路○段○○巷○○號7│陽台8.48││
│││樓)│花台3.33││
├──┼──┼──────────┼──────┼──────┤
│2│建物│彰化縣彰化市○○○段│2,941.14│26/10000│
│││西勢子小段5788建號(│││
│││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
│││市○○路○段○○○巷○號│││
│││地下室)│││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