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國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