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秦筱芳 被告 鄭明輝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美金玖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2年11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參拾貳點伍陸伍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貳萬陸仟捌佰零壹元(計算式:99088×32.56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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