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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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77號原告 張允詳 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9,4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9,478元,包括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639,966元、資遣費69,512元及代墊費用5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原告前開請求,除代墊費用50,000元部分外,請求積欠薪資、資遣費合計709,478元部分,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16元(計算式:8,260-8,260*709,478/759,478*2/3=3,1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施怡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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