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馬芳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婉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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