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6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5行所載:「…,以此方式對乙○○、林○諺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之侵害」部分,應補充為「…,以此方式對乙○○、林○諺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及騷擾之行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茲被告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所為上開行為,應屬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同時違反前揭裁定所禁止之二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處理,無視法院通常保護令之效力,罔顧夫妻情義及親子倫理,僅為細故而生爭執,對被害人所生危害非微,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7016號被告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區○路○○號居臺北縣板橋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夫妻,與未滿18歲之少年林○諺(00年0月生,姓名年籍均詳卷)則係父子關係,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及林○諺施以暴力行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以97年度家護字第78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甲○○對乙○○、林○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合法送達,並知悉該裁定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民事保護令之犯意,於97年6月2日23時許,在渠等位於臺北縣板橋市區○路○○號4樓住處,吸食強力膠後便不斷自言自語吵鬧,影響乙○○睡眠,嗣於翌(3)日清晨5時許,又無故喚醒正在睡覺之林○諺,並徒手拍打林○諺之後腦杓,乙○○見狀即上前攔阻,甲○○復又徒手掌摑乙○○之臉頰及下巴,期間不斷以穢語辱罵林○諺及乙○○,以此方式對乙○○、林○諺實施精神上及身體上不法之侵害而違反法院所為上開裁定(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林○諺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家護字第7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檢察官張淑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