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貳拾日,│拘役貳拾日,│拘役貳拾日,│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以新台幣壹仟│以新台幣壹仟│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96年11月某日│96年11月某日│96年11月某日│96年11月下旬││(民國)│白晝│白晝│白晝│某日白晝│├────┼──────┼──────┼──────┼──────┤│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86號│1386號│1386號│138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審││475號│475號│475號│475號││├──┼──────┼──────┼──────┼──────┤││判決│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475號│475號│475號│475號││├──┼──────┼──────┼──────┼──────┤││確定│97年4月24日│97年4月24日│97年4月24日│97年4月24日│││日期│││││└─┴──┴──────┴──────┴──────┴──────┘┌────┬──────┬──────┬──────┐│編號│五│六│七│├────┼──────┼──────┼──────┤│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貳拾日,│拘役伍拾伍日│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96年8月29日│95年12月12日│96年8月30日││(民國)│凌晨零時30分│凌晨5時10分│上午11時20分│││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士林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字第│││3292號│1081號│1094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上訴字││審││1258號│第1050號│第1134號││├──┼──────┼──────┼──────┤││判決│97年5月8日│97年4月17日│97年4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上訴字││││1258號│第1050號│第1134號││├──┼──────┼──────┼──────┤││確定│97年6月10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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