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周崇賢律師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彩芳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