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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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振名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如附表「更正前」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爰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賴寶合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更正前│更正後│├──────────────┼──────────────┤│郭振名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郭振名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系爭防焰標示壹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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