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楊俐容
陳慧慈 陳惠華 陳金條 李秋霞 許全盛 許健一 楊誠通 高珮芸 戴秀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許嘉容 律師 陸詩薇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加人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淑珍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單位」)於88年6月提送「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案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審認,系爭開發案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開發規模,依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基於近年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之影響,被告於99年10月28日以府工新字第09970099600號函要求開發單位辦理環評。嗣開發單位於101年7月3日將系爭開發案環說書送被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會」)審查。案經被告環評會第118次會議、第122次會議及第123次會議審查,於101年12年21日第123次會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結論,並經被告於102年1月16日府環技字第10230344802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5月14日環署訴字第1020014269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開發單位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