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清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 李麗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信 間合夥財產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