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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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7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復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被告所涉犯毀損犯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乙○○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經本院受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
1第4項第3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租金問題與乙○○生有糾紛,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財物之故意,於民國98年12月26日下午5時50分許,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鎮段○○○號乙○○居所(即新奇傢俱行),隨手撿拾地上磚塊4個,向該傢俱行大門玻璃丟擲,致該玻璃毀損而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嫌,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於本院簡易庭調查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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