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李鎮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鎮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李鎮䜢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年八月在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表】受刑人李鎮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之刑││├──────┼─────────────┬─────────────┬─────────────┤│犯罪日期│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1日│100年6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速偵字第2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100年度偵字第268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976號│100年基簡字第1060號│100年基簡字第109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1日│100年7月28日│100年7月1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976號│100年基簡字第1060號│100年基簡字第109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656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869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805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否││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之刑│││├──────┼─────────────┬─────────────┼─────────────┤│犯罪日期│100年7月1日│100年7月5日│100年6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案號│等│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1343號│100年基簡字第1343號│100年基簡字第119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8月15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1343號│100年基簡字第1343號│100年基簡字第119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100年9月19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793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793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368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4年8月(本院100年││之刑│││度易字第392號刑事判決)│├──────┼─────────────┼─────────────┼─────────────┤│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7月13日│100年6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100年度偵字第2293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1500號│100年基簡字第1501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1500號│100年基簡字第1501號│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號│││(程序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日│││(不得上訴)│││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366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336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9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392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號│(程序判決)│(程序判決)│(程序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日│(不得上訴)│(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9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7月1日│100年7月4日│100年7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392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號│(程序判決)│(程序判決)│(程序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日│(不得上訴)│(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4年8月(本院100年││││之刑│度易字第392號刑事判決)│││├──────┼─────────────┼─────────────┼─────────────┤│犯罪日期│100年7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2993號等││││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3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0年上易字第2938號│││││號│(程序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1日│││││日│(不得上訴)│││││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