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9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應支付被害人 林淑慧 新臺幣(下同)139,
000元,履行方式為自98年11月15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支付10,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於98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於緩刑期間內未履行緩刑條件支付被害人林淑慧財產上損害賠償,足認受刑人並未改過遷善,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甚明,得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結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本院上開判決確定後,未向被害人林淑慧履行上開判決所定之損害賠償等情,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電話向被害人林淑慧查詢明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判決就該緩刑所定之負擔,係受刑人前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林淑慧達成和解,同意以該判決
主文所示之分期付款方法賠償被害人林淑慧等情,業經該判決記載綦詳,是就上開判決緩刑所定之負擔,既係依受刑人與被害人林淑慧之和解結果所定條件,受刑人竟未依該條件履行,顯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堪認其違反上開判決就該緩刑所定之負擔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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