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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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邱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邱世昌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編號所示犯罪,均各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表】受刑人邱世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之刑│(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696號簡易判決)│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617號簡易││││判決)│├──────┼─────────────┬─────────────┼─────────────┤│犯罪日期│100年8月4日│100年9月27日│100年6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210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0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73號││案號│等│等│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1696號│100年基簡字第1696號│100年基簡字第1617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1696號│100年基簡字第1696號│100年基簡字第1617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7號│└──────┴─────────────┴─────────────┴─────────────┘┌──────┬─────────────┬─────────────┬─────────────┐│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之刑│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617號簡易│││││判決)│││├──────┼─────────────┼─────────────┼─────────────┤│犯罪日期│100年8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2073號││││案號│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1617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1617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2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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