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62號、第1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峯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敏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被告雖坦承本案部分犯行,惟仍否認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並就最大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部分,所述與偵查時相異,惟被告所述與證人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況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畏罪之心理,難謂被告無選擇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有通緝紀錄,非無選擇逃亡之可能況本案尚須進行審理,仍有可能就被告否認的部分為交互詰問,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經本院於110年12月15日審理程序由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2月15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審酌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足認被告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本院審酌本案尚未判決確定,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面臨重罪之追訴處罰,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況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是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迄今仍屬存在;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案雖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宣判,然其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本院並斟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權衡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從而,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1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