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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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234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