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威安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成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7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計算式:給付薪資654293元+提繳退休金348948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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