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 施雨霈
洪明儀 吳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晃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