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劉嘉慶 (即 吳阿草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鎧銘 律師被告 劉佩宜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