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保安宮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25平方公尺×276,
000元/平方公尺=6,900,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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